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十八條有關休息日的指定,僱員的休息日是由僱主指定。 僱主並可為不同僱員指定不同的休息日。 因此,僱主絕對有權拒絕外傭的要求。 但假如外傭的理由是合理的,僱主可考慮調假的要求。惟僱主應說明這個調動只屬特殊情況,避免外傭以此為藉口經常要求調假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所有僱員,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,均可享有法定假日;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(即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)受僱滿3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。
僱主有權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工作,但需在假日前48小時通知外傭,及在原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補放一天假期予外傭。 在日常 休息日,如果外傭提出請求而得僱主同意,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,僱主方可請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,但外傭可自行決定。
根據 ID 407 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款的規定,外傭每完成一份兩年的僱傭合約可以返回原居國家享用假期(一般不少於7天)。 僱主及外傭應事先協議該些假期是有薪或無薪的。